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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炸毁7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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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炸毁798
表现主义之父
发表于 2006-10-8 23:56
作品名:炸毁798
作者: 张飞鸿
摄影: 蒋国青
时间: 2006年10月5日
地点: 北京798大山子艺术区
网络支持:[URL]http://www.toarts.com[/URL]
有50多张图片,转这麻烦,大家自己去这看![URL]http://toarts.com/bbs/viewthread.php?tid=257[/UR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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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小伙子长的挺好的,这事干的,傻拉吧唧的.
忽悠
发表于 2006-10-13 03:20
小伙子长的挺好的,这事干的,傻拉吧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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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大伙觉得怎么样啊~??~~这行为搞得~不...
彭聘
发表于 2006-10-13 20:19
大伙觉得怎么样啊~??~~这行为搞得~不够猛``太温了``没有激情``
``要读书``不要做文盲
TOP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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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炸了吗?没听说过。
邱志杰
发表于 2006-10-27 19:23
炸了吗?没听说过。
不知我者谓我心忧,知我者谓我何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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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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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脑瘫青年为证明自己不笨 在北京车站等地安...
直肠
发表于 2007-6-9 08:53
脑瘫青年为证明自己不笨 在北京车站等地安炸弹
2006-06-19 14:32:05
【评论】【中华网BBS】【进入聊天室】【大 中 小】
青年男子在北京新世界商场地下超市男卫生间、天坛公园等处放置爆炸装置,并致其中一枚爆炸装置引爆。20岁的魏海波,在经过两次司法鉴定后被认定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以爆炸罪被北京市崇文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今年20岁的魏海波系山东莒南县人,出生于农民家庭,文盲。据魏的父亲介绍,魏出生后三个月发现患有脑瘫,4岁后发现四肢拘挛、畸形,四五岁时才会站立,八岁时行走还不稳,说话口齿不清,被诊断为先天脑发育不全。9岁入学,因肢体残疾不能写字,5年级仍不识字不会算术,常常遭到同学嘲笑和欺负,后来就退学了。魏平时喜欢拆装旧打火机、收音机,爱在纸上画图纸,为了证实自己很聪明,让同伴们看得起,他经常会画许多几何图纸,称在设计机器人。2003年7月,魏曾在原籍企图邮寄一邮件爆炸装置未遂。
2005年7月5日,魏海波携带多枚自制爆炸装置乘坐火车来到北京。7月6日至8日,先后在北京市宣武区饶丰宾馆805号房间床下、北京天坛公园东天门中门、崇文区新世界商场地下超市男卫生间、北京火车站站前广场西侧南花坛分别放置4枚自制爆炸装置。7月8日下午两点多,北京火车站站前广场所放置的爆炸装置引爆,所幸未造成人员伤亡。2005年7月17日23时许,魏海波在北京市西城区阜外大街被警方抓获,并从其身上搜出一爆炸装置,其余爆炸装置后也被起获。
在第一次庭审中,魏海波的法定代理人、他的父亲提出了对魏海波的刑事责任能力再次进行鉴定的申请。2006年4月,北京市精神病司法鉴定委员会作出《精神病司法鉴定书》,证实被鉴定人魏海波临床诊断精神发育迟滞,在北京市多处投放爆炸物,动机现实,受智力低下影响,辨认能力不完全,应评定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2005年8月北京市安康医院也曾对魏进行过精神病司法鉴定,结论基本相同:“魏患器质性精神障碍(脑瘫伴发智能人格缺损),实施违法行为时辨认、控制能力削弱,应评定为限制责任能力。”
在法庭上,魏海波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基本事实无异议,对爆炸所产生的后果他也表示知道。当听到公诉机关说他为了报复社会而实施爆炸时,魏海波的情绪稍显激动,他大声辩解说,实施爆炸的动机不是报复社会,而是为了证明自己的能力,引起社会对自己的重视。他说:“我不是为了炸人,我事先还把炸弹进行了改装,要不然肯定会引起很大的伤亡。”
崇文法院认为:被告人魏海波在明知自制的爆炸装置能够爆炸,可能危害公私财产、公民人身及公共安全,仍将四枚爆炸装置放置于公共场所、繁华地区,并致其中一枚爆炸装置引爆,其行为虽未造成严重后果,但已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已构成爆炸罪,应依法予以惩处。鉴于被告人魏海波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且到案后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认罪态度较好,经合议,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来源:中国法院网;作者:高小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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