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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关于隋案的浅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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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的行为可以看作"收"和"放"两大类,艺术姑且可以算做"放",因为其潜在的要求是突破和革新.法律可算做是"收"因其潜在的要求是约束.这样看来这两个行业应该是各行其是,做法律的想尽办法的约束人的行为,做艺术的想尽办法的突破人已有的行为.这样二者在相互矛盾作用中才能相互促进.

   因此艺术需要乱搞,更需要面对法律束缚的勇气.

   所以呼吁一部艺术法的出台,或者出现艺术在法律中的讨论,长期来看并不是不利于艺术发展的事.

   法律的精神强调"法律的制定是以更高的人类生存原则为前提的".艺术的自由始终是有限的,也只有在有限的自由中才能发展.所以这是和法律的精神不相违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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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让我们再来看看隋建国的作品所涉及到的现成品挪用的概念.在以法律体系完备著称的英美,也没有量身定做的法律条文,而在大多数案件判定中采取的是英美法系里最牛B的原则“自然正义”来作为依据.
   所以我们同样从这个原则出发,有没有侵权?就是说王文海有没有受到侵害.当大众看到隋的作品的时候是没有人会知道这个和王文海有关的.只看名字----是隋建国的作品----这个就是问题所在!由于在公众头脑中并没有<睡觉的毛主席>这个雕塑形象所带来的社会信息,就导致了大众认为<梦魇>和王文海没有任何的关系,,而隋建国正是利用了大众在头脑中没有对<毛主席睡觉>这一雕塑形象的视觉信息而误导大众,使大众看不到其中现成品的所在.使大众不会认为这是在挪用现成品.那么现成品的创造者的劳动价值就被人为的隐藏了,这就是使大众对王文海劳动价值不承认.这当然就是对在世艺术家的不尊重.
   对现成品的挪用的魅力和作者动机都在于现成品先于后来挪用它的艺术品之前,就在社会中形成了:形成了一定的语境,就是指大众对这个现成品有印象且会比较固定在头脑中形成了对此物的相对唯一的社会意义的判断,说白了,就是大部分人看到这件现成品之后头脑中会对应出唯一的社会信息,且这种对应是一对一的,是矢量的.

   因此对现成品的挪用实际上是挪用地这部分大众提及此物而条件反射地产生的社会意义------挪用的不是现成品"物"的本身.

   这样理顺了就明白多了,判定是否是现成品挪用的依据,就应该看在新作品中是否有这样由现成品所附带的能被大众所感受的社会意义的存在.如果是把艺术作品作为现成品进行挪用,那肯定应该让此作为现成品的艺术品体现出此作者的劳动价值.如果体现不了,就不能当做现成品的挪用,
   因为大众本身没有对<睡觉的毛主席>在产生头脑中产生映射,就是没有认识.是这样的社会因素使得<睡觉的毛主席>不具备构成现成品的必要要素.自然就是侵权.

   把这样的方法带入到"隋案"当中来看,就得出了我的结论:

   这里有必要对比是蔡国强的<威尼斯受租院>一案.这里的区别是明显的:因为四川美院创作的<受租院>在大众心中有了很明确的社会意义的判断----说到收租院,大家就会想起,在70年代的这么一桩事及其种种.而引发出的信息不会逃离出收租院的这个作品大的范围.因而这种对应关系是一对一的,是矢量的.而且大家是会在蔡的作品知道这里面的这个元素曾经是川美的作品.并不没有抹杀川美的劳动价值.不会被误导成没有使用现成品.

   而<睡觉的毛主席>在大众中并没有产生某种固定的社会意义判断生成,所以是侵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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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包括和现成品的经典作品,杜尚的小便池也是和"蔡案"一样,且更好判断,一来小便池有着更加强烈的公共社会意识的条件反射,二来小便池是商品,被杜尚买来之时就已经所有权归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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