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以象外──中国抽象艺术作品征集”
“超以象外、得其环中”〔唐.司空图《二十四诗品》〕
参透、超越事物的外在表象,并将个人感悟融入永恒的宇宙内在完满生命之中,一直是我国诗词、绘画、书法、音乐、文学、园林设计等艺术领域中的重要精神内涵。
二十世纪初,随着西方艺术家把创作中之自我内在需求提升到新的高度之后,抽象艺术得到蓬勃的发展,正如康定斯基所指出:“一位艺术家应当不理睬所谓‘可理解的’或‘不可理解的’造型…… 他的两眼必须注视他内在的生命,两耳必须倾听内在需求的声音。”在他看来,艺术家不仅是创造者,而更应该关注个体的内在心灵需要,并把形态、秩序、色彩、线条、节奏等元素从具体物象的表达手段中抽离,还原出永恒的自身意义。直至今天,抽象艺术依然是世界上尽显个性,且十分普及的艺术表现形式之一,同时,华人艺术家一直凭着自身的文化特质及个人感知,在抽象艺术创作领域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澳门民政总署辖下澳门艺术博物馆是次对抽象绘画作品的征集,目的是推动抽象艺术在澳门的发展,并旨在展现华人艺术家的最新创作面貌,同时借着两岸四地不同文化背景下呈现的抽象绘画作品,探索廿一世纪中国当代绘画艺术创作的思维及方向。
章程
提交作品者资格
澳门居民,及居住于中国内地、台湾、香港之华人艺术家均可参加。
作品规格
1. 提交作品必须为个人原创作。
2. 作品总面积需为两平方米至八平方米之内的平面作品(可为单件或组合作品)。
3. 提交作品不限创作年份。
4. 提交作品必需为未曾参加任何展览且未经发表之作品。
5. 不接受电脑喷画及数码创作作品。
参展费用
全免
评审
第一阶段——入选展览评审
提交作品图像及相关资料期限
由即日起至2007年11月30日(以寄抵澳门艺术博物馆为准)
第一阶段评审日期
2007年12月3日——4日
提交作品图像及相关资料
1. 须提交作品之拍摄图像,有关图像应贮存成数码档案约30MB,解像度300dpi/RGB(jpg)并烧录在光盘内提交,以作评审用。
2. 提交者必须提供作品A4打印稿一份供评审参考。
3. 每位艺术家提交作品数量不应超过三份,每份作品必须独立填写参展表格。
4. 作品提交人必须以端正中文及英文清晰填写参展表格。
公布入选展览作品名单
1. 评审团将于所有提交作品图像中选出二十五件入选展览作品,所有入选展览作品将自动进入第二阶段奖项评审。
2. 所有第一次阶段展览入选名单将于12月6日在
www.artmuseum.gov.mo内公布。
3. 所有入选作品作者将获赠《超以象外——中国抽象绘画作品》画册两本。
提交入选展览作品
1. 入选展览作品之作者接获入选通知后,必须于2007年12月31日前将作品原件邮寄或送交至澳门艺术博物馆。
2. 澳门艺术博物馆将对澳门地区以外之每件入选展览作品赞助运输费三百美圆(USD200)。
3. 作品应妥善包装,不需装裱。
入选展览作品作者来澳安排
1. 所有入选展览作品作者将被邀请出席“超以象外——中国抽象绘画作品展”开幕式及颁奖礼。
2. 所有签证手续及签证费用由入选展览作品作者自行负责。如未能亲身往澳门,入选展览作品作者可安排一名代表人出席展览开幕式及颁奖礼,并代其收取出席津贴。
3. 主办机构将对居住在澳门地区以外入选展览作品作者或代表人提供出席津贴金额:
从香港或广东省内居住地到澳门 ——二百美元(USD200)
从上述地区以外居住地到澳门 ——五佰美元(USD500)
4. 主办机构将免费为出席之入选展览作品作者或代办人安排三日两夜之澳门酒店住宿(在澳门地区居住者除外)
第二阶段——奖项评审
提交入选展览作品截止日期
2007年12月31日(以寄抵澳门艺术博物馆为准)
第二阶段评审日期
2008年1月18日
奖项
1. 评审团将在二十件入选作品中选出“澳门艺术博物馆抽象绘画大奖”一名及“澳门艺术博物馆抽象绘画杰出奖”四名(每位入选展览作品作者只可获奖一项)
澳门艺术博物馆抽象绘画大奖: 得奖者可获奖金一万二千美元(USD 12,000)及纪念奖座一个
澳门艺术博物馆抽象绘画杰出奖:每名得奖者可获奖金四仟美元(USD4,000)及纪念奖座一个
2. 展览开幕礼上现场公布获奖者名单。
以上得奖作品将自动成为澳门艺术博物馆永久馆藏,澳门艺术博物馆不需向该作品作者支付任何额外费用,及拥有该作品之出版权。各入选展览作品作者将获颁发澳门艺术博物馆收藏证书。而所有未获奖之入选作品将于展览结束后六十日内退还提交人。
评审团名单
2007年12月1日于澳门艺术博物馆网页内公布。
展览开幕及颁奖礼日期
2008年1月18日
展览日期
2008年1月19日——3月8日
作品送交地点及查询
澳门艺术博物馆
地址:澳门新口岸冼星海大马路澳门文化中心
网址:
www.artmuseum.gov.mo
报名专线:(853)5041800(办公时间:星期二—星期日,上午10:00—下午6:30,逢星期一休息)
传真:(853)28751317
电邮:
artmuseum@iacm.gov.mo
主办机构民政总署
民政总署辖下澳门艺术博物馆
备注:
1. 澳门艺术博物馆员工不得参与,以示公允。
2. 若评审团认为提交作品未达水平,主办机构有权不颁发部分或全部奖项。
3. 评审团之决定为最终决定,作品提交者不得有异议。
4. 主办机构无需作者同意,有权对递交作品及相关资料进行记录、拍摄、复制等,以作宣传、推广、出版及展览之用。
5. 如提交作品欠缺相关资料或资料有不清晰之处,主办机构有权要求提交者补交或提供额外资料。
6. 如提交资料不足,又未按照主办机构要求补交,主办机构有权取消其作品被评审资格。
7. 所有提交作品及相关资料必须妥善包装。作品及相关资料在递交及退还过程中出现失窃、损坏等情况,主办机构概不负责。
8. 本章程之解释权属主办机构,若有未尽之处,主办机构有权作出修改。
9. 作品提交者填妥报名表格递交予主办机构,即表示完全了解并接受本章程之各项条款及规定。
具体请下载PDF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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