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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常平:文化的逻辑——文化心理动力

在人的自我意识中,我思、我爱、我为及生命理智、生命情感、生命意志,分别为理性文化、感性文化、意性文化的主体化本源和客体化本源。它们各自通过知觉、感觉、直觉护守个别物的差别性和相关性。所有这一切,都是将自我意识作为一种结构性的文化心理现象的言说。它从静态方面探求“我”如何生成在人的自我意识中。
    自我意识仅仅限于上述言说,还不足以完全被把握。作为一种文化心理现象,自我意识内含动态的解构性。价值逻辑论关于自我意识的意识,离不开对其文化心理动力的意识。
    文化心理内在层面从建构性、解构性、相关性三方面被意识。这种意识,根植于心理价值逻辑主体意识生命体的潜我意识、自我意识、超我意识。它们是意识生命体的生成方式和存在方式。据此,文化心理层面又在心理结构、心理动力、心理超越三方面得以展开。文化心理结构的客体化本源,内含生命理智、生命情感、生命意志;其主体化本源,包括我思、我爱、我为。两种本源对象化为文化精神,有理性文化、感性文化、意性文化的差别。它们进而分别把我生成为理性的、感性的、意性的我。
    和文化心理结构相同,文化心理动力在差别性的意义上,也分为主体生存力、个体共在力、我体同在力。这三种力,作用于人的文化心理内在层面,促成自我意识的成长。
    个别存在者的存在,以人的肉体生存为奠基。人要生存,要以大地为临界面左右展开心理时间的绵延活动,这是人从生理价值逻辑中承受的规定性。肉体生命因此表现出自然性、本能性。它们源于人的肉体生命在生理上生存延续的需要。
    主体生存力 正如意识生命体中的潜我意识是对生理价值逻辑在人身上的对象化意识一样,主体生存力,也是生理价值逻辑主体——肉体生命体给与人自我成长的力量。当然,此处的给与,在终极意义上还是生理价值逻辑主体在承受普遍价值的承诺后的转给,是人的心理价值逻辑主体间接从生理价值逻辑主体中和直接从普遍价值中的承受。
    生理需要,给与人的主体生命(人的肉体生命和动物的肉体生命的差别性,表现在前者的主体性上)以生存的力量。它包括人的作为内在生理需要的食欲和作为外在生理需要的性欲。主体生命要生存,离不开对自己食欲的满足;它要延续,就得在性欲的实现中传递基因。不过,人在生理需要的满足中差别于动物,他在意识中把自己当作满足的主体而区别于作为被满足对象的客体,区别于作为满足材料的物质、植物、动物和作为满足主体的他人(性欲的实现者都是有意识的主体生命)。
    这样,如果一个民族的文化精神以食性为中心而自觉不到这种食性活动与动物的差别,那么,它必然会向动物沉沦;如果个人以食性意识为自己的全部意识内容,那么,其人性必然堕落为动物性。况且,人是在这种境况中有意识地沉沦和堕落。人丧失自己的主体性,沦为比动物的肉体生命还纯粹的肉身。因为,人在意识食欲和性欲中,失去了把自己同动物相差别的直观力。
    主体生存力,把人当作生存的主体,其主体性即人的肉体生命的意识性。这种意识性,将生理需要的满足主体和满足客体区别。人在其中把自己的肉体生命当作实践非肉体性生存的中介,把肉体生命的价值确立在对非肉体性生存的中介功用上。人既然开始了对肉体性生存及非肉体性生存的差别性意识,既然有了对人的自然性的个别性意识,那么,他就没有理由不对自然的自然性和人的自然性的差别加以意识,没有理有不意识人和非人的差别。人在对生理需要的满足中、在对主体生存力的实践中,把自己的意识对象从自身的自然肉体转向肉体的自然本源,意识自己与肉体生命、肉体生命与自然生命、自然生命与物质自然的差别。科学研究的正是这种差别。
    科学,是人将自身从意识自己的肉体生命中获得的差别性直观力附加于肉体生命外的对象的结果。这种差别性直观意识,在人的心理意识中为形上精神的出现准备了条件。传统形而上学关注身心问题的原因就在这里。
    主体生存力通过在意识中满足肉体的生理需要,使人发现了自我差别(人作为意识主体与肉体的差别)和与自己差别的自然界。科学借助技术的力量,把人的主体生命同自然相关一体。人在满足生理需要实现主体生存力的时候,意识到自己和自然界的相关性即自己的物性。将这种意识转向自然界本身,这是科学在人类史上诞生的心理原因;将之转向人的差别性意识本身,成为形上精神样式出现的心理理由。
    主体生存力的动力指向,为生存延续的主体生命。它作为一种动力的动力性,实现在人的主体生命的有意识生存延续中,和在人的主体生命向自然设问的科学活动中。主体生命,为人的主体生存力给与实践的内在场所。肉体生命体、自然生命体、物质自然体,为之提供外在场所。
    个体共在力 源于生理需要的主体生存力,在人身上是一种意识性的动力,那么,个别存在者的意识的差别性,使主体生存力在社会中对象化为个体共在力。个别存在者在满足自己的生理需要上的差别性,是因为它们本来是个体性的存在者。他对于实践着主体生存力的人言,使之差别于持守本能需要的动物。
    心理需要 人不是动物,因为他在文化心理动力中除了有主体生存力外,还有个体共在力。这种动力,根植于人作为个体生命的存在与其他个体生命存在的共在需要,或称作心理需要。个体生命的个别性,不是相对于动物和上帝的个体性。在和两者的比较中,个体生命只有人的类性。个体生命的个体性,生成在个体生命与他人的共在之中,以及在自己与他人的共在需要中。
个体共在力,确证个体生命不是单独的而是一个由和自己同样具有个体性的类的存在者。个体生命在与他人的共在中,生成自己的个体性。这是人的外在心理需要。人需要在爱他人中和在被他人爱中,把自己呈现为个体性的存在者。在生命情感向他人而去中,个体生命向他人而且被他人宣告为不可代替的存在者。个体生命的不可代替性,是一种内在的不可代替性。换言之,个体生命的心理需要,最初是人的肉体同其肉体形式共在的需要。肉体生命与非肉体生命在肉身中共在。个体生命意识到自己不只是仅仅满足于肉体生存延续的生存者,还意识到自己是在意识并且被他人意识的存在者。当个体生命将自己的意识转向自己的精神与肉体的差别时,当其意识意识到自己的意识与他人的意识的差别时,人就从主体生命生成为个体生命。
    通过在自我意识中生起自己和他人的差别性,人满足了内在和外在的心理共在需要。差别性的意识物,在人的内在心理中和人共在。一旦个体生命带着自己的差别性意识同其他个体生命交通往来时,外在的共在心理需要就得以实现。
    个体共在力在内在意义上是人同自身、在外在意义上是人同他人的差别性意识共在的力量。社会伦理出现的心理动力原因,在于个体生命的外在共在需要。个体生命如何以自身的差别性意识和他人共在,如何在与他人的共在中实现自己的心理需要,属于社会学研究的课题。至于表现个体生命的差别性意识的艺术形式,只不过是人实现自己的内在共在需要的方式。人在外在的共在需要满足中,体会到自己属于类的个体;在内在的共在需要满足中,体验到自己的类的精神。个体共在力,把个体的我同他人的我相关联。我在同他人的共在中实现我的个体性。
    个体共在力的动力指向,是他人的和自我的个体生命。个体生命同他人共在,将他人在先设定为个别性的存在者,或具有个体性的个体生命。否则,个体生命在共在中,就成了他人个体生命的主宰。当然,个体生命同他人共在,是同他人的个体性的生命而不是同他人的肉体生命共在。因为,个体生命只选择个体性的生命一同共在,而不会以类的生存者为共在对象。另一方面,他在同他人共在之前,必须有与自己共在的差别性自我意识。不然,这种个体生命,将没有内容同他人共在而在同他人共在中不在场 。所以,个体共在力,在内是人同自我共在的文化心理动力;在外是人同他人共在的文化精神动力。一个人越有内在的共在力,他就越有个体性,越能同差别性的共在者共在。
    我体同在力 既然人的主体生存力都是因为个体生命的差别性意识而区别于动物的本能生存延续,既然个体生命的共在必须是他带着差别性的意识生命去同他人共在,那么,个体生命的最终差别性来自何处呢?主体生命不同于动物的肉体生命的本能延续的根据,由什么给与呢?
    在动力指向上,主体生存力选择的是人的主体生命,个体共在力是他人的个体生命。此外,还有在根本上承诺把人的主体生存区别于动物的肉体生存、把人的个体生存从他人中分隔的我体同在力。人和动物的差别,因为他的肉体生存侍奉于他的意识生命;人和他人的不同,因为他是差别性的个体生命。这种差别性,根植于人的心灵深处的我体同在力的作用。意识生命体这种心理价值逻辑主体的意识性,源于人的肉身和动物的肉体生命的差别性,而且,意识生命体在文化心理层面始终是个体性的、永远属于个人的生命体。他的个体性,在终极意义上由人的自我在承受终极差别的承诺中给与为个我性。
    我体同在力,指人的自我和其在上的承诺者同在的动力。我超越于虚无地平线、信仰在上承诺者的存在,在这种承受在上承诺中使自己的我成为永恒的、神圣的我。在我的自我意识中,我有关于人应该超越虚无、信仰存在的意识和努力意向。谁也无权剥夺我的这种意向,因为它来自神圣者的在下承诺。
    心灵需要 我体同在力,根植于我的心灵需要。生理需要表明我的肉身或我的存在基础同自然的相关性及差别性,心理需要把我的个体性向个体性的他人显明出来确证我和他人的差别性与相关性。但是,他人的存在、自然的在,都不是我的存在的终极给与者,因为它们为有限性的在场者。但是,我的内在心灵,渴望一种外在的、不同于自然和他人的力量来充实。我要在被占有中,占有那能够应许我的差别性以神圣保证的对象。
    人的心灵,需要内在地超越虚无和外在地信仰在上的存在。自我在同在上存在的同在中,获得无限的、绝对的、终极的保证。我不能被代替,因为我的同在对象承诺了我在虚无地平线上的唯一性。我的身体仅仅属于我自己,构成我和在上的存在同在的唯一中介。我在超越中信仰上帝的神圣给与,在承受上帝的神圣给与中把我建立在心理时间中,使之生成为纯粹的我体。
    我的心灵需要,在超越虚无中和信仰神圣者的存在中为美学及宗教给出可能性。我在我的肉体中,注入来自在上的神圣者的神圣性;在我的精神中,现身的是同肉体生命相差别的差别性意识。我在心灵需要的满足中不再有边缘处境的侵扰,痛苦因为我有限的个体与无限的完全本身的沟通而消逝,孤独因为我有神圣者的同在而远去,空虚因为我在承受在上者的承诺而流走。
    我体同在力的动力指向,是生成着的自我(纯粹自我)及在上的同在者本身。那和我同在的,既是同在中的我,又是同在中的神圣者。我在信仰神圣者之中超越了虚无,并将那唯一属于我的存在生起在虚无地平线上,接受圣光的普照、护守、看顾。这种神圣者应许的我,将我生成为不同于他人的个体生命、不同于动物的主体生命、不同于肉身的我体生命。自我意识在文化心理动力中的最终本源,就是对这种我体生命的意识和对我体同在力的意识。
    如果说主体生存力把人同自然物(现成性价值逻辑主体)、个体共在力把人同社会中的他人(社会价值逻辑主体)分别相关联,那么,我体同在力则把人同自我的神圣性相关联。我之所以是我,因为神圣者应允我特有的存在方式。这样,一切在审美超越中没有将生命根植于对终极信仰的信仰上的我体生命,都不是纯粹的我体生命;一切在伦理共在中没有将生命奠基于对终极差别的信仰上的个体生命,都不是纯粹的个体生命;一切在肉体生存中没有将生存方式立足于纯粹我的肉体生命中,都不是纯粹的主体生命(人)。我体生命只有在和神圣者的同在中,才有自我的我体性凸现;个体生命只有在和他人的共在中,才有自我的个体性显明;主体生命只有在和自然的交通中,才有自我的主体性张杨。
    人的主体生存力将人引向他的存在背景——自然;人的个体共在力使人明见他的存在伴侣——他人;人的我体同在力让人承受他的存在根据——上帝。所以,人是生存在自然中与他人共在和上帝同在的存在者。文化心理动力的根源,在于人的需要。主体生存力源于人作为主体生命生存于自然中的需要,个体共在力源于人作为个体生命共在于他人中的需要,我体同在力源于人同在于自我中的需要。
    文化心理动力与文化心理结构,被价值逻辑论分解为三方面的言说,这是因为人始终面对着三种关系:人与自然、人与他人(社会)以及人与自我的关系。文化心理内在层面和文化精神外在层面,必须对这三种关系做出明确的回答。从关于心理动力及心理结构的阐释中,我们发现:在两者中,主体生存力与生命理智、个体共在力与生命情感、我体同在力与生命意志,分别对应于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人与自我的三重关系。主体生存力以人的自然性肉体生命和自然性在场者(物质自然、自然生命、肉体生命)为动力指向,生命理智却把他人的自然性本能与非自然性本质、把人和自然相差别;个体共在力的动力指向,为作为肉身形式而与肉身相差别的个体生命和他人作为肉身形式的个体生命,生命情感一是向人的肉身形式而爱、一是对他人肉身形式之爱;我体同在力的动力指向,为人内在心灵的我及承诺这种我的外在的、在上的纯粹我体(上帝的纯粹我性,这因为祂借着言成肉身和肉身成言而不再是肉身性生存者而是存在本身,是纯粹的我体),生命意志在超越虚无信仰存在中,护守着人的纯粹我体。 (见查常平:《人文学的文化逻辑——形上、艺术、宗教、美学之比较》,成都:巴蜀书社 2007年9月,此书个别地方有删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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